所謂入籍指的是非美國國籍的人因為符合某些條件,而透過某些程序而歸化成為美國公民的手續•一但接受成為美國公民後,就會獲得公民所有的權利和特權•
一個人必需先具有永久居民的資格,即持有綠卡,並符合某些條件才能申請入籍•這些條件包括:
《一》 已成為永久居民五年,或者如果是以結婚為由取得綠卡的,已成為永久居民三年; 《二》 符合連續及實際居住的規定; 《三》 申請前於申請州至少居住三個月; 《四》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性; 《五》 達到英語及公民知識的要求; 《六》 願意遵守憲法
在連續居住的規定上公民申請者必需在申請之前的五年之內,在美國境內實際居留超過一半以上的時間,也就是五年之內必需住滿超過三十個月的總合時間•需注意的是連續居住的情況必需一直持續到通過面談•此外申請人在這段時間內不可有任何一次離境時間超過一年•如果離境超過一年的話,連續居住的期間就中斷了•申請人在這段時間內也儘量不可有任何一次離境時間超過六個月,如果有任何一次離境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話,必需提出文件證明保持在美國實際居住的事實,否則連續居住的期間就可被認定為中斷了,五年的居住時間就得從頭算起•
申請入必需證明在連續居住期間內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性才能被准許入籍•如果曾犯重罪及謀殺罪的話,則永遠不能成為公民•如果申請人因犯輕罪而處於保釋或緩刑期間,在完成保釋或緩刑期前不能成為公民,但曾保釋或緩刑的事實本身並不會就被認定為缺乏良好道德• 是否具有良好道德的認定範圍可以很廣,例如惡性逃稅也可以被認定為缺乏良好道德•申請人若有任何這方面的疑慮的話應該就與律師討論研究•
入籍必需經過面談及考試•考試包含英文聽,說,讀寫,及對美國政府及歷史的了解•面談考試時受考人會先被要求宣誓一切所答為真,然後會被發給一個有十個選擇題題目的考卷,答完選擇題之後會被要求寫一個英文句子,完成之後面談官會與申請人進行英文會話的問答•如果一切順利通過,申請人會被通知參加入籍宣誓典禮,必需參加入籍典禮宣誓後才能取得公民證正式成為公民•如果考試沒通過考官會告訴申請人那一部份沒通過,申請人會另行收到通知再考一次,如果第二次也沒通過的話,除非要上訴考官的決定,否則就得從新提出申請•
如果申請人因為醫療上的原因無法符合英文聽,說,讀寫的規定時,可以於申請時附上醫師按移民局規定填寫的殘障豁免醫療證明申請豁免英語要求•這種醫療上的原因包含疾病,盲,聾,智能發展上的障礙或經神上的問題•
較特殊的是如果申請提出時申請人已經超過五十五歲或五十歲,前者持有綠卡居住在美國超過十五年、後者持有綠卡且居住超過二十年者,都可以申請英文能力要求部份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