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條約
要成為條約投資人,首要條件申請人必需來自條約國•目前華人密集的國家及地區中,只有台灣,菲律賓,加拿大,韓國,及泰國的人民可以申請E簽證,大陸及港澳則尚未能申請這類身份•
《二》具體投資
其次申請人必需證明已經對在美國的一個生意或公司做了具體投資,或者投資正在進行中•移民法內並沒有對投資額限制或訂定最低標準,其規定只是投資人對投資對象的投資必需是實質性的•根據我們的經驗六萬元以上的投資應該就符合了這個具體投資的規定•本所甚至曾幫一個只投資兩萬元的申請人申請到這個身份•可以確定的是投資額越高對申請越有幫助•
如果投資事業是服務業的話,如會計事務所,由於不需有貨物資本支出,只要能證明前期的設立投資,大概就能符合條件•重要的是必需能證明投資的支出•至於其他的投資,如購買一個現存的生意,則必需提出購買的證明•
可以申請E-2 條約投資人簽證的生意可以說是包羅萬像,無所不包•我們處理過的如超市,餐館,加油站,小旅館,像館,洗衣店,速食店,照像機店,印刷公司等都是很好的投資企業•
《三》對投資企業的控制
E-2的主要申請人必需對所投資的企業有控制•換句話說,如果申請人以公司型態來進行投資的話,投資人對公司必需有能控制的股權,一般所指的就是超過一半的股份•
《四》投資不可僅能維持收支平衡
關於這個模糊的標準,申請人必需證明這個生意或企業的經營不僅只能維持申請人家庭的生活溫飽•換句話說,如果投資的生意每月預期的營收太低的話,申請可能就有問題•
要克服這個問題投資人可以從會製造工作機會及提振社區經濟上著手•申請人如果可以證明這兩點,對申請也會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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