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是非移民簽證中專為跨國公司調派經理,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知識人員而設•這種簽證對有志來美投資或經商的人而言相當的方便且富彈性,因為取得這種簽證的人不但最長可停留五到七年,在這期間也可以申請綠卡•由於這種身份申請綠卡並不需要冗長的勞工卡申請程序,相較之下比其他的移民申請要省事的多,是移民美國一個相當便捷的途徑•
L-1簽證因為所適用人資格的不同又可分為兩種•第一種L-1A適用於跨國公司之經理或行政管理人員,第二種L-1B適用於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除了簽證持有人本身條件及職務的要求上有所不同外,最大的區別在於居留期線上的差異•
L-1簽證的批準期限視在美公司營業需要而定•一般而言L-1簽證可以先申請三年效期,到期再申請延期•L-1A者最長可以延至第七年,L-1B則最長可延至第五年,期滿之後簽證持有人至少得離開美國到外國居留滿一年之後才能再持L-1簽證入境美國•
但若在美的公司是新成立的,則申請人第一次只能申請一年的期限,必需符合某些條件證明新公司能有效繼續經營下始能申請延期•在某些情況下L-1B可以申請轉換為L-1A取得較長的居留期•
L-1簽證係以美國公司的名義提出申請,申請受益人就是要來美居留的個人•這個受益人必需在申請提出前的三年之內在外國母公司,子公司或連鎖公司內全職受僱超過一年以上,如果在申請前一年之內曾來美國,則每來美國一天在外國公司受僱的期間要求就得多加一天,申請受益人在外國公司的服務年資越長,越容易取得批準•
重要的是受益人在外國公司必需擔任行政管理或經理職務,或處在一個與專業知識有關的職位•而受益人來美後雖不一定和原來擔任完全相同的職位,但也一定得和經理,行政管理或特殊專業知識有關•
如前所述,這種簽證是為跨國公司調派人員方便而設,因此具有跨國公司的組織存在是此類簽證申請的前提要件•所謂的跨國公司是指在美國的公司與在外國的公司有相當程度的從屬或聯合關係存在•這個要求對申請人而言有兩方面的特殊意義:首先是如果目前外國公司在美國還沒有這類受其控制或有聯合關係的公司存在的話,設立一個這樣的機構將是申請這類身份的第一步•其次就是在這種身份維持的期間美國公司與外國公司間的這種關係必需持續存在,否則身份即受影響•
L-1簽證申請必需由美國公司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必需包含外國公司,美國公司及申請受益人的大量文件•若人在美國可以直接要求轉換身份,若人在外國,移民局批准之後會傳送批准通知到申請人所在國的美國領館,申請人再進行簽證申請手續•一般而言除非有重大不符政策或入出境規定的情況產生,領事館並不能推翻移民局所做的批准決定,但即便如此,領事官還是具有最後是否簽發簽證的權力•
自二零零一年的七月開始,一種多交一千元快速申請費而移民局於收件後十五天之內處理申請的作法已經開辦•目前這種申請方法只適用於H, E, L, O等非移民與聘僱有關向移民局提出的申請•按照這個辦法,移民局應於十五天之內做出批准或要求補件的決定,否則應退給申請人所交的快速申請費•一般來講移民局相當恪守這個規定•需注意的是如果申請被拒的話移民局並不會把快速申請費退還給申請人•目前這種快速申請辦法很受申請人的歡迎•